商业银行首度获准发公司债 三类主体先行试水减记品种

2013-11-09 08:42:04 来源:中国证券网

  发债主体包括:境内上市银行、境外上市的境内银行、拟境内IPO的在审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渠道进一步拓宽,将首度获准发行公司债。

  昨日,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新规,明确适格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补充资本,目前相关指导意见先行推出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

  按照证银两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发债主体范围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以及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选择方面,规定先行推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下称“减记债”)。

  为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供制度规范

  去年,银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对于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及合格一、二级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上述新规正式实施,对我国银行资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银行将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和更高的资本质量要求。从国际上看,优先股、可减记次级债等都是认可工具。而上述56号文则具体规定了可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

  业内人士称,此次证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等三类主体适用这项规定,属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突破,为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供了制度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和互联互通。

  据悉,减记债是指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属于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减记债须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银监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在发债主体及资本工具上预留出了制度敞口,明确若证监会修改公司债发行人范围有关规定,其他商业银行符合公司债发行人条件,也可依照《意见》发债补充资本。而商业银行若发行其他类型公司债补充资本,将由证监会、银监会另行规定。

  《意见》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应满足相应资本属性要求并提高损失吸收能力。拟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须制定发行方案,报银监会进行资本属性确认并取得监管意见,再报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其中,在发行方式上,对于选择公开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意见》规定证券交易所须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对其交易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

  选择非公开发行减记债的商业银行,发行不设行政许可,由证券交易所备案管理,同时授权交易所另行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坚持以内源性资本积累为主的资本补充机制,在稳妥提升资本质量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发行新型资本工具。《意见》发布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即可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