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首例:违规发行人主动补偿投资者

2014-07-19 11:15:17 来源:中国证券网

  海联讯四股东出资2亿设立专项基金 违规发行人主动补偿投资者

  □ 基金存续期2个月,适格投资者8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可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确认接受补偿并与海联讯四名股东达成和解

  □ 不接受补偿的投资者可向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违规发行人通过市场化机制补偿投资者的探索再迈新步伐。昨日晚间,海联讯主要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刊登公告称,将出资2亿元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下称“海联讯专项基金”),用基金财产赔偿适格投资者因海联讯财务数据差错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个发行人主要股东在监管机构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主动实施赔偿的案例,也是首个发行人主要股东以基金方式赔偿投资者的案例。

  该基金规模为2亿元,存续期2个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平安证券担任基金顾问,建设银行担任托管银行。

  同日,投保基金发布公告称,受海联讯四名股东委托,担任海联讯专项基金管理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投保基金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投保基金公司愿意接受委托无偿做好基金管理人工作,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投保基金就曾担任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人。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海联讯专项基金既是我国市场由大股东主动出资运用市场机制补偿投资者的首例,也是落实小国九条“督促违规或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尤其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有关要求的体现,对此证监会表示支持。

  依据海联讯4股东的公告,投资者对海联讯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补偿范围: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3月22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3年4月27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之前买入海联讯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及以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海联讯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适格投资者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可以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据悉,海联讯专项基金将在今起的2个月内完成补偿金额的计算及补偿资金的划付。自7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www.sipf.com.cn)的“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专栏”注册并查询补偿金额。

  8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适格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确认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并与海联讯四名股东达成和解。9月15日起,补偿工作组进行划款操作,适格投资者应于9月17日前对补偿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

  因海联讯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接受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也可以不接受补偿。若不接受补偿,投资者可以向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调解中心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和深圳市证券业协会、深圳市期货同业协会和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共同设立,是经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该中心有31名调解员。对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虚假陈述作出投资者利益补偿过程中,因补偿方案及其实施产生的纠纷,不收取调解费用。

  业内人士认为,在以往类似事件中,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都是一个难题,虽然现行法律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投资者分散、诉讼结果不确定等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最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有限。

  与万福生科的补偿模式相比,本次海联讯由主要股东出资设立专项补偿基金更进一步,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便捷快速的求偿途径,投资者可以较低成本获得充分补偿。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2013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海联讯立案调查。张晓军介绍,该案件目前仍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将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