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下发ABS负面清单意见稿 或将政府类收入排除在外

2014-12-17 11:30:4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有关资产证券化(下称ABS)的监管规则正在被进一步细化。

  12月15日晚,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有关ABS业务备案的五份文件,而《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也一同下发,并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

  新的负面清单或将政府类收入排除在ABS业务以外,根据指引规定,包括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得开展ABS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层的这一规定或与此前国务院启动的地方债专项清理行动不无关联。今年10月,国务院及财政系统分别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甄别和清理路径进行明确。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债问题以ABS的形式继续存在。”四川一家券商投资银行部经理表示:“即便从业务角度出发,单纯把对财政的应收账款或税收收入当做基础资产,也有许多法理层面的问题,唯一的方式是不出表,但那样又和地方债无异了。”

  虽然如此,但指引也并非对所有的政府性支付收入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具有收益约定规则的PPP项目仍然存在潜在的ABS业务机会。

  “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指引规定。

  “这个规定也是在引导地方债转型,响应财政部推广的PPP模式。”前述投行人士认为。

  此外,根据指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也将被列入ABS的负面清单。有业内人士指出,负面清单关于产生现金流能力的确定性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传统零售企业的应收账款或销售收入是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尚存争议。

  “不同公司营收稳定性不同,比如院线、游乐场的门票销售收入是相对稳定的,而其他类型企业的收入则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也和经济周期相关。”“怎样区别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里应该进一步地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还将“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以及“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纳入负面清单。

  而为防止管理人及原始权益人以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进行监管套利,指引亦将“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范围。

  指引同时还规定,基金业协会将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并至少每半年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业务发展与监管需要不定期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