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营改增” 并无完美方案

2015-06-12 15:08:4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按中央部署,2015年为“营改增”收官年。房地产、建筑、金融等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因其复杂性而成为最后攻坚的堡垒。日前,多家媒体“方案近期可能会出台”的消息,让金融业“营改增”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在整个金融业中,银行业因其体量上的绝对优势,以及与实体行业更为紧密联系,成为金融业“营改增”的重中之重。笔者近期与多位业内专家交流,尝试梳理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所在,并探讨方案未来可能的走向。
  首先,银行业目前的税制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缴纳的是营业税,税基包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融资租赁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承租方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买卖金融产品的价差收入;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与佣金等。
  税率为5%,并附加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分别为营业税的7%、3%和2%。经计算,银行一般金融业务营业税及附加的名义税率约为5.6%。
  而该税收制度及税率设定存在种种弊端,导致的问题,小则影响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则扭曲价格,影响社会经济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吴国培此前撰文指出,该制度下,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重复征税,营业税税基过宽加重银行业税负,银行业跨境服务无法退税等问题。
  具体而言,由于银行业消耗的购进货物承担的增值税无法在营业税中扣除,同时,银行业无法向下游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将银行向其转嫁的营业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同时,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总额而非增值额计征,则导致银行业税负过重。
  此外,由于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使银行业跨境服务不能享受零税率或免税待遇,导致银行业进出口服务实行双重征税原则。这削弱了银行业国际竞争力。
  再来看看国外经验。
  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税务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金科介绍,经合组织(OECD)国家普遍将金融业业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不同金融服务给予征税、免税或零税率的不同待遇。
  目前新西兰、欧盟、澳大利亚等增值税国家与地区,已形成零税率、免税以及固定比例进项抵扣等典型征收模式。
  零税率模式以新西兰为代表,该模式下,银行业整体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租赁、保管箱、咨询等显性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对企业间的金融中介和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
  零税率使金融服务以不含税价格走向市场,有利于提高一国金融服务部门的竞争力。然而这种模式对于一国财政收入的要求比较高,并且企业为避税将在标准税率与零税率两项业务中进行税收筹划,增加了税收监管的难度。
  免税模式则指对金融行业的隐性金融业务如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显性金融业务仍按标准税率课税,目前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该模式的主要缺点是,金融服务业务免税时,与之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发生断裂,造成重复征税。这种情况会促使金融企业通过纵向兼并来减少产品外购,不利于金融企业的专业化。
  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则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在较大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尽管该模式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但同样存在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的问题。
  以上足见,银行业“营改增”并无完美方案,需要大量的权衡与妥协。多位学者及业内人士预计,我国财政部将会综合利用三个模式,从银行业务入手,“分而治之”。
  日前,路透社援引消息人士称,金融业“营改增”方案将于10月开始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借款利息暂不允许抵扣;新增不动产进项可以抵扣,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流转下期抵扣;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
  若消息属实,那么新制度对海外模式的借鉴与取舍,已可窥得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