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税收协议签订 股权转让收益政策最优惠

2015-09-09 08:07:5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5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恢复协商后的第11次会谈在福州举行,双方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9月7日,国税总局港澳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协议答记者问指出,两岸税收协议通过规定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创造了优惠及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明确税收抵免规定和方法,有效地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贸往来中企业与个人的税收负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该协议基本比照OECD范本,在征税权划分上,多让渡给居民国,即征税权多赋予投资国。

  目前而言,台湾对大陆投资额要大于大陆对台湾投资额,即台湾当局和在大陆投资的台商等将更多获益。据媒体报道,台湾相关部门预测,协议签订后,大陆台商每年可省下的税金将高达39亿元新台币。

  海峡两岸协定基本享受了最优惠的待遇。其中,在财产收益部分,即股权转让方面,只要转让公司不动产占比不超过50%,可在被转让公司所在地免税,这个条款为目前我国签署税收协定中最为优惠的规定。

  该协议仍要通过两岸法定程序,若顺利通过,将于2016年元旦正式生效。

  台商减负

  海峡两岸税收协定的签署,这将减少重复征税,减轻台商负担,进一步活跃两岸经贸投资往来。

  仅厦门一地,预测协议签订后,将每年为在厦台商及台籍人员减轻税负超2000万元。

  协议生效后,台湾机构来大陆经营不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免除了复杂的境外税收抵免程序。大陆企业所得税率基本为25%,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7%或20%,大陆相对较高的税率,协议生效后,也能使得相关企业税负下降。

  协议规定,“一方居民(居住者)企业在另一方营业取得的利润,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如建筑工地、建筑(营建)或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存续期间超过十二个月者,构成常设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需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者,构成常设机构。

  竞天公诚律所合伙人马骋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未签署协议前,中国大陆有权对任何在境内开展经营的企业征税;签署协议后,税收协定法律效力要高于本土法,非常设机构将免于在来源国征税。另外,签署协议前虽有税收抵免政策,但若来源国税负较重,相较居民国高出的税负并不能退还。

  多项最惠待遇

  据国税总局,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这100个税收协定,包括了世界主要经济体。近几年与欧洲一些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等重新签订了新的协定,与香港的协定也是第二个。虽与台湾的协定来得晚了些,但给的待遇基本是最优惠的。

  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根据各自本土法, 从大陆支付给台湾企业的扣缴税率一般为10%,从台湾支付给大陆企业的税率一般为20%或15%。协议生效后,股息方面,若持股比重超过25%,适用5%的优惠税率,其他情况适用10%的税率;利息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方面,适用7%的优惠税率。

  再如,协定规定“一方海、空运输企业在另一方经营取得的收入及利润,另一方予以免税或不予课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或类似税收)”。 对于海运及空运收入,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议中,有些是免除企业所得税,有些是免除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的间接税,与台湾的协定则是既免除了所得税,也免除了间接税。普华永道指出,该优惠待遇将有助于两岸继续拓展直航业务。

  另外,对于财产收益方面,协定规定“转让其他股权,一般由居民地征税,除非居民地对该项收益免税,且在转让前12个月内, 转让方曾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公司至少25%股份 ”。

  此处的规定,多了一个“除非居民地对该项收益免税”,这是在以往我国签署的协定中从未出现过的。普华永道指出,大陆和台湾的本土法对股权转让收益免税的规定极为罕见,因此,在《协议》此项规定下,只要被转让公司不动产占比不超过 50%,就可在被转让公司所在地免税。与大陆和其主要投资来源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比,《协议》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最为优惠的。

  马骋也表示,“除非居民地对该项收益免税”这个前提很特别,在近几年新签署的协定中未曾看见过。这个应该是给台湾方面的优惠,因为双方直接投资中还是台湾到大陆的比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