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

2015-02-13 20:39:46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将于2015年2月16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

  2013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基本思路,稳步推进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费率形成机制。将前端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产品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管住风险。

  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确定了“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人身险”分三步走的改革路线图,并于2013年成功迈出第一步,放开了普通型人身险预定利率。经国务院批准,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即将迈出第二步,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

  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是在人身保险费率政策的基本思路和框架下推进的。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放开前端。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特性、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二是管住后端。集中强化准备金、偿付能力等监管。产品最低保证利率越高,需要计提的准备金越高,偿付能力要求就越高。三是提高风险保障责任要求。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体现回归保障的监管导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放开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是全面深化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意见的重要举措,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是推动行业提质增效、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简政放权、转变寿险监管方式重要体现。中国保监会稳步推进全面深化费率政策改革,体现了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反映了中国保监会坚持市场取向、稳步持续推进改革的能力和决心。

  根据改革路线图,在完成普通型、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将继续稳步推进第三步――放开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力争早日实现人身保险费率的全面市场化。

  全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决定实施万能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2月16日起实施。

  二、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废止。

  三、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四、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最低保证利率高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应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六、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按照《规定》开发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新开发的产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立万能单独账户、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七、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各公司已审批或备案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业务衔接工作:

  (一)与《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或按照《规定》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二)对于有效保单,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公布结算利率和提取准备金。

  2015年7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