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局民间金融乱象 直击民间金融“跑路风”之(四)

2015-01-22 1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者按】对于“跑路风”中暴露出的民间金融乱象,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正在合力探索解决之道。浙江、福建、广州等地已进行了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的可贵尝试。不少金融专家学者也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思考与对策。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希望通过区域性的金融综合改革,为全国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此外,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区域金改探路

  加快民间金融立法,从法治角度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民间金融风险。允许和鼓励试点地区大胆创新和探索,甚至要鼓励试错。浙江、山东、广东、福建等地已迈出先行先试脚步。

  温州:

  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备案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须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缔造中国民营经济奇迹的温州,在2011年爆发了较大范围的民间金融风波。一夜之间,伴随着大批老板跑路,民间信用体系崩塌,甚至有企业老板因无力还钱被逼跳楼。2012年3月,国务院197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对于温州三年来在综合金融改革上的尝试,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在接受上证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温州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探索。

  一是完善监管组织机构,即温州市在国内率先设立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县(市、区)金融办增设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以探索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边界。

  二是在法院系统设立金融法庭以及金融仲裁委员会,构建协同司法模式。建立温州市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各个部门金融监管过程的职责与民间债务危机等问题,加快司法处置力度。

  三是借助金融立法,包括已经出台的国内首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民间金融地方性法规,保障这一领域运行规范化。

  四是变更监管手段,通过建设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将温州当地十几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纳入非现场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每年对各类地方金融市场组织现场检查。

  2014年3月1日起,《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其亮点之一是对大额民间借贷的强制登记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了相关情形: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30人以上。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须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2014年12月31日,温州市苍南县金融办还依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开出了全国首例“民间融资备案”罚单。该县一家P2P网站,因撮合的多起民间借贷实际利率高于其报备的利率,被罚1万元。

  山东:

  探索建立三级金融监管职责

  相关《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市级严把准入关,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级负责日常监管及一线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郭树清从证监会主席履新山东省省长后,金融改革成为其主政山东的重要抓手。2014年8月,郭树清在山东省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多、融资难,资金多、投资难“两多两难”问题。对于民间金融,他提出要“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2014年12月,山东省金融办正式下发 《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这是全国首次在省级层面出台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办法专项政策文件。该文件是山东在规范民间金融上的重要尝试。

  在监管主体及职责方面,《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定;市级严把准入关,着力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县级负责日常监管及一线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监管办法》在监管制度及重点监管内容方面,明确了监管工作应实行审核备案、主办银行、主监管员、分类评级、从业人员定期培训、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第三方审计、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审核备案强调审核同意后对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统一编号。主办银行制度强调民间融资机构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选择主办银行确定合作关系,严格要求民间融资机构定向私募资金由主办银行托管。

  “在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明确了信息采集报送的内容方式、监管人员职责和保密要求、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以及监管部门采取提示、警告、约谈高管、责令整改、责令停办业务、劝令退出及移送司法机关等监管措施的时机。”山东省金融办民间融资监管处一位人士透露,截至2014年9月,山东省已成立民间融资机构531家,注册资金274.09亿元,投资余额132.02亿元。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山东各县市已逐步建立了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通过现场检查、强化风险内控、约谈高管人员、建立市县两级主监管员制度等,构建起市县两级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体系。

  山东省金融监管局一位人士告诉上证报记者,3年内力争让山东一半以上民间资本在“阳光”下规范交易。下一步,山东省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担保作用,降低借贷风险,如扩大抵质押品种类和登记范围,引入有政府背景的大型担保公司进场开展业务等。

  泉州:

  打通资金与小微企业对接渠道

  在金改政策的推动下,泉州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寻觅金融资本与产业对接的机会。

  泉州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三个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泉州市政府一位官员表示,泉州金改的方向就是针对现行体系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围绕泉州的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在泉州范围内适度重构一种新型的金融改革发展监管体系,去更好地引导帮助企业专注于实业、发展实业。

  “如果泉州这样一个区域金融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或缓解,对于其他的区域就有比较好的示范意义和价值。”该官员说。

  上证报记者从泉州市金融办了解到,在金改政策的推动下,泉州金融机构纷纷开始寻觅金融资本与产业对接的机会。为方便中小微企业融资,据不完全统计,泉州市已建立起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143个、“小微合作社”44家、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13支。

  在民间金融发达的广东省,副省长陈云贤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社会和中小企业有需求。因此未来将采取引导、规范和打击违法违规活动三种方式相结合,促进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他表示,广东将通过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及PE、VC、私募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向促进实体经济方向发展。

  广东还在广州市创新性地设立了民间金融一条街,这条街集中了专门服务小型企业和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机构,目前已有30多家机构进驻。在这条街上,小型微型企业找到了能融资的地方,而金融街上的金融机构都会接受监督。

  不过,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阳光化并非一帆风顺。对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温州市金融办张震宇对此感触颇深。

  “我们的协调难度非常大。国务院不可能给你地方有很多的金融监管权,金融监管是全国一条线,有很强的统一性和系统性。让地方做,怎么做?这是很大的一个课题。”张震宇告诉上证报记者。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

  标本兼治

  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

  ⊙记者 高翔 ○编辑 刘宏鹏

  对于近年来各地民间金融出现的问题,分管区域性金融综合改革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希望通过区域性的金融综合改革,为全国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此外,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

  近年来民间金融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民间金融传统的社会保障功能退居次席,借贷的牟利功能和风险属性更加明显;中介化拉长了资金链条,使融资关系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的方兴未艾,也使得民间金融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如何正确看待民间金融?潘功胜认为,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金融发挥着积极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民间金融独特的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民间金融重视非财务指标分析,决策机制灵活快捷,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包容性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金融体系注入了新的能量。

  但不可否认,民间金融还存在很多问题。潘功胜说,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缺乏风险缓冲和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民间融资还可能导致融资链条拉长,中间费用和风险溢价提高,未能有效地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一些民间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部分民间金融风险通过多种渠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影响了金融稳定。

  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潘功胜认为,要认识到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采取措施时要标本兼治。他具体给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间金融相关的制度框架,加快有关立法的进程,制定相关行为准则和监管标准。要规范发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他透露,央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第二,在监管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性的建设。由于民间金融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监管权责上要有明确的界定。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健全民间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在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止风险的扩散和传染,特别要注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

  第三,要总结推广民间融资备案管理等试点经验。潘功胜表示,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有重要的作用。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融资规模超过一定金额和融资对象超过一定人数的民间借贷实施强制备案制,对融资额度较小、且相对安全的融资主体,采取自愿备案制。要探索建立对放债大户跟踪、监测和调查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突变情况调查制度,建设民间金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民间融资加权平均价格,提高民间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作为规范民间金融、缓解金融抑制现象的治本之策,潘功胜最后表示,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他认为,民间金融和金融抑制有关,也反映了在微型金融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不均衡。因此,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金融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

  中国社科院重点课题报告

  民间金融

  发展十策

  在如何发展金融、应对民间金融风险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研究》中给出了对策与思路。课题负责人冯兴元、何广文等研究员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第一,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利率的进一步市场化。在中期内放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在长期取消上限控制。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贷款利率市场化是一大趋势,无论是涉及正规金融、准正规金融还是民间金融。

  第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行业建设。应对申请正规和准正规金融部门信贷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负债和信用做全口径评估,包括其在正规、准正规和民间金融部门的负债和信用(包括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各工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所掌握的可资利用的注册登记、守法、守约、拖欠、拒付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全口径的征信体系。

  第三,以银行为中介搭建民间信贷交易平台,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银行作为中介,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帮助挑选合适的放贷对象,客户可自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银行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催收还款。

  第四,以准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搭建民间信贷交易平台。政府可参照允许上述以银行为依托建立民间信贷交易平台的做法,也允许建立以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准正规金融机构为依托的民间信贷交易平台。

  第五,大幅度扩大民间融资选择空间。当前对民间集资的限定性规定过多,严重影响到企业融资选择机会。应该区分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把一定规模以上的民间集资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合法集资的确定标准可以是:集资人集资的目的是自身经营;集资符合核准标准;集资的方法合法;集资人有履约的能力和诚意。核准条件可以是一些比率:比如股权融资只需要验资核准;债权融资可以设置核准条件,作一定比率限制,比如企业总负债不得超过占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大力发展和引入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或者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和利用标准化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民间信贷中介公司由私人组建和经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则可由地方商会和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同时纳入一些地方企业作为主要股东,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民间借贷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七,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会牵头,设立民间股权投资登记服务中心,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股权集资活动,可要求相关集资者必须登记,并要求将其纳入企业化运行轨道、项目化轨道或者基金管理轨道。

  第八,依托现有的工商联系统和商会网络或者类似的企业网络,鼓励其建立各种互助基金或者互助担保基金,这种互助基金只对内部成员开放,包括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

  第九,对民间金融实时风险监测,建立预警系统,防止金融诈骗。应及时准确掌握民间借贷和集资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对可能涉及较大规模民间借贷和集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风险排查,民间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要能及时对可能的风险提出预警,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风险。

  第十,引入债务人个人信用破产制度。在美国、日本,债务人破产或者自然人破产也叫做个人破产,这种破产规定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又是对债权人财务权利的一种数年限时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在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因为不会导致债务人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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